行政机关扣押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扣押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
1. 批准与报告 :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 执法人员要求 :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当事人通知 :
通知当事人到场。
4. 告知权利与义务 :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 听取陈述与申辩 :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 制作现场笔录 :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7. 当事人缺席处理 :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8. 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
9. 查封扣押决定书与清单 :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清单应详细列明物品名称、数量等信息,并由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10. 时限规定 :
查封、扣押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30日。
复杂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以上步骤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还需参照地方行政规章和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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